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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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锐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锐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书》; 二、被告上海锐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健身费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锐樊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