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国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国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竹金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135,257元; 二、被告上海国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竹金工贸有限公司迟延付款利息(以222,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2019年10月3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72,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31,7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上海竹金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83元,由原告上海竹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03元,由被告上海国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