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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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卡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伽顿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就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XXX号嘉顿商业广场1幢A312单元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2月28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卡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伽顿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租金1,700,000元,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卡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625,680元用于冲抵房屋使用费及租金);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卡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伽顿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60,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卡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伽顿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61,434.02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伽顿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卡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损失1,200,000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卡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伽顿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4,69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卡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686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伽顿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负担16,012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4,33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卡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50.40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伽顿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负担4,788元。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卡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62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伽顿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负担1,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