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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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41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2013年10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3102元,原告负担198元;公告费由被告负担(以案件中公告费票据载明数额为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