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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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 铁岭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依据交强险赔偿原告***医疗费9289.35元、误工费4332元、护理费4332元,共计17953.3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依据商业三者险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复印费25.50元,共计1525.50元。 上述款项共计19478.85元。 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 以上给付款项若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325元(户名: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建行沈阳崇宁支行,账号:21×××27-2027,备注附言注明诉讼费;代为交费人汇款时,备注诉讼当事人姓名)。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