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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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中心医院 铁岭市公共汽车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依据交强险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15820.3元(护理费13429.45元、误工费3372.88元、交通费600元之和的10/11),共计25820.30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依据交强险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1582.03元(护理费13429.45元、误工费3372.88元、交通费600元之和的1/11),共计2582.0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149.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50元、复印费37元,共9436.68元。 上诉一、二、三项共计37839.01元。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预交)、保全费70元,共1870元,由被告***负担920元、原告***负担950元。 以上给付款项若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1800元(户名: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建行沈阳崇宁支行,账号:21×××27-2027,备注附言注明诉讼费;代为交费人汇款时,备注诉讼当事人姓名)。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