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3执恢117号

藏日富、尚云:

申请执行人藏日富与被执行人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24民终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藏日富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负申请执行费4778元。该案立案执行后,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2019)吉2403执15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现藏日富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的32000元恢复执行,本院予以恢复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20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已将32000元转付藏日富。对于藏日富申请恢复执行部分标的金额已执行完毕,现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24民终14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部分)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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