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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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3执恢117号 藏日富、尚云: 申请执行人藏日富与被执行人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24民终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藏日富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负申请执行费4778元。该案立案执行后,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2019)吉2403执15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现藏日富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的32000元恢复执行,本院予以恢复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20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已将32000元转付藏日富。对于藏日富申请恢复执行部分标的金额已执行完毕,现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24民终14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部分)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