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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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6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魏涛与被执行人张国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吉2406民初9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2,9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才自动履行了元(本案执行标的288,000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3544元,共计291,544元)。 被执行人张国才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9)吉2406民初9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1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