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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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621执681号 被执行人贾旭罚金刑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贾旭银行存款1,000.00元。被执行人贾旭罚金刑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刑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刑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