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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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4执恢185号 傅丽贤、陈跃、盖恒义: 申请执行人傅丽贤与被执行人陈跃、盖恒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2018)吉2404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跃、盖恒义已履行(2018)吉2404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部分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2404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傅丽贤与被执行人陈跃、盖恒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