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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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4执恢141号 包红英、陶世辉、裴万龙: 申请执行人包红英与被执行人陶世辉、裴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4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世辉、裴万龙给付执行款16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执行费1849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4日将执行款61865.8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包红英同意本次恢复金额61865.84元部分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珲春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4执恢141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