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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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92010.6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33元,减半收取2717元,由原告***负担。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