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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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信用卡透支款54588.25元元及其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237.4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920.6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58.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1371.61为基数,自2019年5月25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对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71元,减半收取582.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