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泰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现代联合市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浙江泰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现代联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现代联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泰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浙江泰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9014元,由原告浙江泰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4元,被告现代联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