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粤0303民初3919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远,广东胜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801647。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胜柱,广东胜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984。

被告:***,女,汉族,**63年10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宋博,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729。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贤雨,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9021706111281。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2、判令被告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44712.32元(从2017年9月8日起计算,暂计至2018年01月22日,实际计算至偿还全部本金利息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9月7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7年9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就通过银行转账及时向被告支付了50万元的借款。但之后被告不但拒绝支付借款利息,也不归还借款本金。在原告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到2018年12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3177.5元,借款利息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1月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在2019年1月17日前一次性偿还以上本息给原告;

二、被告愿意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诉讼费和公告费合计人民币5000元;被告在2019年1月17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占祥

人民陪审员李丽慧

人民陪审员颜敬民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媛媛

裁判日期 2018-12-17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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