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22948.08元、分期手续费955.92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21日止,利息1013.04元;后续利息(不得将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纳入本金计收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计算至案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4.62元,由原告负担29.15元,被告负担435.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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