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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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起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二七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河南前岸酒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郑州晨旭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二七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9671537.87元,并支付利息(以9671537.8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前岸酒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新起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晨旭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有权对河南前岸酒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河南新起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225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22.5%)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90元,由被告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前岸酒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新起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晨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