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退赔一案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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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令退赔 |
法院 |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豫0882执729号 邹国旗: 本院立案执行你责令退赔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88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退赔被害人王军营人民币26000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 账户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 账号:3111110043150001872 特此通知。 (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