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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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鲁02民终10922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474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47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青岛卓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盛华世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464812元; 三、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对本判决第二项在其欠付山东华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0964626.42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四、驳回青岛盛华世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5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青岛卓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9018元,由青岛卓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