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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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平度购物有限公司付给原告青岛金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二、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平度购物有限公司付给原告青岛金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4月份超市内租赁费41343.02元及逾期利息4240.5元,共计45583.52元; 三、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平度购物有限公司付给原告青岛金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度外租区租金110800元和2019年1-4月份外租区租金14000元,共计124800元; 四、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平度购物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青岛金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失300000元(自2019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 上述一至四项,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平度购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青岛金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9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968元,由原告青岛金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668元,由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平度购物有限公司负担233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1-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