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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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滨州市莱钢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尹洪军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照年利率10%,以1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2年8月17日至清偿之日止利息,其中至2015年8月15日止,以3万元为限;按照年利率10%,以1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3年1月17日至清偿之日止利息,其中至2015年7月13日,以2.5万元为限)及鉴定费3000元。 二、驳回***对***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负担1870元,由***、***负担4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10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