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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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博兴县博洁汽车容器清洗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乡政府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被告博兴县兴福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22日强制拆除原告博兴县博洁汽车容器清洗有限公司车间、板房等相关建筑设施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博兴县兴福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