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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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三支行 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 山东宝华万达矿业有限公司 青岛市企发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市企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 二、被告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7月14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宝华万达矿业有限公司、***、***、***、***对在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28元,减半收取14664元,由被告***、***、***、***、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宝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宝华万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