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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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赔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乡政府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责令被告博兴县兴福镇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兴县博洁汽车容器清洗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68527.4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博兴县博洁汽车容器清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