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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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7511.74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22日按照年利率11.2949%计算;以153931.74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3日至2021年1月25日按年利率14.68337%计算;以103931.74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1日按照年利率14.68337%计算;以67511.74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8337%计算。扣除已付利息35363.37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