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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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79231.27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4月8日的利息22841.43元,以79231.27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3530.22元、违约金16488.5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1元,由***负担(招商银行同意其银行预交的诉讼费由***向其银行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招商银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