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610元,由***负担,该款已由***垫付。***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责任方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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