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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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宿迁市润城管输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客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木补偿款6951498.27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自2015年8月22日起的利息标准如超过年利率6%,则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56元,鉴定费300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共计1800元,由原告江苏省客信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706元,被告宿迁市润城管输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79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