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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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汪波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其中80000元的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侍东丽对汪波能的上述债务在与汪波能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到),由被告汪波能、侍东丽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时与判决内容一并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上诉的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
裁判日期 | 2018-09-05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