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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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8)苏0804民初4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第一项;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268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如***上诉,其缴款帐号为:62×××27;如***上诉,其缴款帐号为:62×××19)。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