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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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汇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112900元及违约金(以1129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汇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保险费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诉讼保全费1237元,合计2822元(原告广东汇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广东汇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