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
古蔺县天条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古蔺县天条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8968618.94元,并同时支付原告以代偿款8968618.9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11.0925%计算利息;

二、被告古蔺县天条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24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古蔺县天条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的全部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古蔺镇狮子坝路5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泸房权证古蔺县字第2××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古蔺镇金兰大道北侧房屋(郊野运动公园2号楼,所有权证号为泸房权证古蔺县字第2××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古蔺县天条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54元,减半收取42272元,由被告古蔺县天条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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