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城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80713元及截止2017年3月16日止的利息1560000元,并以本金99037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11月6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前述被告***所负债务本金9903713元、利息1560000元及以本金99037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11月6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23710元,减半收取6185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6855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1333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费50522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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