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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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89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变更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892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以216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从2014年12月7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80元,公告费26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8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