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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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与案外人何珠云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汇诚﹒和源居3#楼1406单元房产(产权证号:R××8号)中属于***的份额; 三、查封被申请人***与案外人何珠云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10#楼22层22办公房产【产权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与23办公房产【产权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中属于***的份额; 四、查封被申请人***与案外人谢佳恩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二期)19#楼1层02商铺房产【产权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中属于***的份额。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上述不动产在查封期间由产权人自行管理,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所有权及设置抵押。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