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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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款项59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款项5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计10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