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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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4.5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2016年10月6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6年10月6日至2018年1月26日按本金490万计算利息,自2018年1月31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按本金294.5万元计算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支原 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4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93元,减半收取29947元,由原告***负担3114元,由被告***、***负担268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