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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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1.6%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4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