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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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2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6月8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止;以53.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02元,保全费3571元,合计1347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