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泉州市江南冷却器厂 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江南冷却器厂支付北药项目2台设备的第三期货款4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至实际付清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江南冷却器厂支付北药项目2台设备的余款2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