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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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浮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本金20000元自2000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6.82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