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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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2018年9月2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利息21637元,以上本息合计81637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60000元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