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八一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敏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2018年6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NO:0000097)于2021年3月16日解除。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9月30日起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0000元。 四、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居间费损失5000元。 五、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房屋差价损失50000元。 案件受理费5474元,由被告***、***负担(并入上述款项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