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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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依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州分公司2013年12月26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物业费共计5367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依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