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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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和自2007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上述本金和利息中扣除已执行部分4372222元; 二、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和公告费4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