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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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南丰县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失47315.3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南丰县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原告广州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南丰县分公司负担1969元(原告广州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南丰县分公司已预交1986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负担10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南丰县分公司17元,向本院交纳10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