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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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富艺广告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风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富艺置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宝轮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富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505453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4月2日起至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黄海路XXX号商铺符合消防验收条件交付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505453元为限); 二、被告佛山市宝轮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富艺广告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2854.98元、财保费1158.74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余54件案件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处理原则与本案基本一致,对案件共同之处,本院不再分别赘述,以13644号案为准。对个案的不同部分,以表格形式分别列出(详见附表)。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