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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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冈福辉砼进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黄冈福辉砼进混凝土有限公司余下货款226000元、承担违约金(以余下货款22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黄冈福辉砼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17元,由被告湖北神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