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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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礼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礼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25执252号 关于郭某某罚金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425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某某逾期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10000元及剩余非法所得104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从被执行人郭某某银行账户划拨本案执行标的20656元(含本案执行费206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25执25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3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