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公司 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44万元并赔偿逾期支付价款产生的利息损失(利息以4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价款支付完毕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湖北聚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被告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